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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924号

山东黎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雷志刚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黎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雷志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92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黎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该××经理。被执行人雷志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6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

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树国

审判员  张立庭

审判员  韩广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玉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