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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民初2670号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2670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卞保红,阜宁县阜城工业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哈尼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高爱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鲁玲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