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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民初1071号

郑州傲农饲料有限公司与李晓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傲农饲料有限公司,李晓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1071号原告郑州傲农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法定代表人彭成洲,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晓培,女,汉族,1979年9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傲农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晓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傲农饲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傲农饲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傲农饲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晓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郑州傲农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闫国宏

审判员  刘 峰

审判员  孙先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玉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