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刑更155号罪犯高兴富,男,195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在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服刑。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2日作出(2008)茄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兴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08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8月20日交付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执行。本院于2011年7月1日作出(2011)七中法减字第1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七台河监狱于2016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成合议庭,并对本案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间内未收到意见。于201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执行机关代表所东华、姜涛出庭提请减刑,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跃文、徐振海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高兴富到庭参加审理,邀请的人大代表到庭旁听。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提出,罪犯高兴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及出庭检察员同意该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兴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获表扬两次,被评为2012年度优秀通讯员。在计分考核中,累计获有效奖分99分,其中当年获有效奖分46分。财产刑已执行完毕。该犯的减刑间隔时间和年度有效奖分符合法律规定。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减刑建议书、优秀学员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兴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兴富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可臣
审判员 汤文光审判��孙国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