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2487号原告谭大,男,汉族,1983年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恺恺,湖南骏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中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申奥美域12栋2单元303房。法定代表人龙发叶。委托代理人罗湘波,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大诉被告长沙中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大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大撤回对被告长沙中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谭大自愿承担。
审 判 员 章富琼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赵 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