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监4号原审原告李重阳,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原审被告张宝民,男,1949年11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于磊,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李重阳与原审被告张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做出(2013)石民初字第4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范立莉
审判员 沙 莲
审判员 付新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晓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