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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民监4号

原审原告李重阳与原审被告张宝民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重阳,张宝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监4号原审原告李重阳,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原审被告张宝民,男,1949年11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于磊,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李重阳与原审被告张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做出(2013)石民初字第4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范立莉

审判员  沙 莲

审判员  付新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晓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