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行申字第4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毛立奇。
委托代理人:向银鹤,湖南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冈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武冈市富田路*号。
法定代表人:陵建华,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毛立奇因与被申请人武冈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征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15)武法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提起上诉。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邵中行终字第159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毛立奇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毛立奇申请再审称:1.原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2005年12月领条上写的是开发补偿而不是征地补偿。2.申请人向武冈市国土资源局下属大甸国土所请示处理该违规征地行为,一直没有处理好,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属于起诉人自身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3.原裁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第8号)第四十一条规定错误,申请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综上,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裁定,对本案予以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征用土地的行为,发生在2005年,毛立奇于2005年领取土地补偿费800元时应当已经知道该征用土地的行为。其于2015年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明显超过了2年的法定起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现仍有效,原一、二审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毛立奇的起诉,并无不当。毛立奇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毛立奇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付海燕
代理
审判员 张少波
代理
审判员 刘柯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刘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