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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34民初487号

胡秀芳诉杨衣古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秀芳,杨衣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4民初487号

原告:胡秀芳,女,汉族,1967年3月3日生。

被告:杨衣古,男,彝族,1970年11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秀芳诉被告杨衣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秀芳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秀芳负担。

审判员 吉俄热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曲木阿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