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鹰执提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被执行人江西鑫之海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长生。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申请执行江西鑫之海实业有限公司、江长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溪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贵民一初字第118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于2014年1月3日向贵溪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贵溪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执行,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我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提级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拍卖江西鑫之海实业有限公司抵押房屋用于清偿债务,其房屋登记编号为:贵房权证贵溪市字2013551**号、201355155号、201355156号、201355157号、201355158号、201355159号、2013551**号(面积为5979.96平方米),贵国用(2010)第0013号土地(面积为12740平方米),上述抵押房产经本院三次拍卖均流拍。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由于债务人江西鑫之海实业有限公司厂区的土地未作分割,土地上附着的部分厂房抵押给了第三人,并且“贵房产权证字第2013551**号食堂”存在重复抵押情况无法确定优先权,导致无法实施以物抵债,上述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3)贵民一初字第11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江西鑫之海实业有限公司、江长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翠英
审判员 丁 力
审判员 张鑫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