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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1执77号

张雪梅与陈建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雪梅,陈建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77号申请人张雪梅,女,195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建伟,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张雪梅诉陈建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义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万崇阳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雪梅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60348元及利息,诉讼费1309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2016年6月27日申请人张雪梅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申请本案暂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张雪梅申请执行陈建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暂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建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韵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