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3930号原告韩福,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高伟,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福与被告高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亭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正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