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3283号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文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孟韩,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瑞,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广杰,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赵丽红,女,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邵留山,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焦秋喜,女,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海燕,女,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广杰、赵丽红、邵留山、焦秋喜、郭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代蔚青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张明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