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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刑初244号

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102刑初24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驾驶员。2015年8月3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日东检公刑诉【2016】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2日1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皖M号牌货车沿G15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G1511出口处,与前方赵某驾驶的鲁P、PCM60挂号牌车辆追尾相撞,致乘车人周高法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乘车人夏某受伤。被告人李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道路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害人夏某的陈述,证人魏某的证言,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定罪处罚。另查明,被告人周高法的近亲属已在我院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我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东民一初字第4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承担赔偿责任70933.8元,案件判决后,原告方提起上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尚在审理之中。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预交赔偿款5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未提出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法律文书,抓获经过,接警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诊断证明,过付款单据等书证;证人魏某、赵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夏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2015)日公东尸检字201511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日公高交认字【2015】第2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肇事后电话报案,在现场等候处理,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已预交部分赔偿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代理

审判员 苏 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秀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