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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1执360号

刘洪兴与张仕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洪兴,张仕军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360号申请执行人刘洪兴,农民。被执行人张仕军,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洪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仕军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商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商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郝志华

审判员  袁 欣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德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