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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262号

陈海明与宋志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海明,宋志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262号

申请执行人:陈海明。

被执行人:宋志波。申请执行人陈海明与被执行人宋志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嵊甘商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海明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志波返还陈海明借款65000元及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志波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另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券账户、房产车辆、土地等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2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财江

审判员  何红兵

审判员  陈荣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