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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631号之二

山东百盛源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汪寒御川贸易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百盛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汪寒御川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6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百盛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齐鲁大道642-5号。

法定代表人:许伟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树强,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深圳市汪寒御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福田街道彩田路彩福大厦905室。

法定代表人:周俊,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2016)鲁1092执631号执行裁定,已扣划被执行人应给付款项1759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朝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尹雅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