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81号申请人XX军,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向辉,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XX军诉张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义民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向辉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XX军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经执行,已冻结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1月29日申请人XX军向本院书面申请,申请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XX军申请执行张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暂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建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韵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