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761号申请人陈X1,男,1953年12月21日出生。申请人陈X2,男,1955年10月29日出生。申请人陈X3,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2016年6月27日,申请人陈X1、陈X2、陈X3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33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一、陈X名下座落在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三庙街丁14号楼X号(建筑面积:44.60平方米,产权证号:京房权证宣更成字第X号)房屋产权归陈X1所有;
二、陈X2、陈X3均放弃对上述房屋产权的继承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X1、陈X2、陈X3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33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陈X1、陈X2、陈X3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33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周光庆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