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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4执597号

赵树才与彭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9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树才,彭生,李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4执597号申请执行人赵树才,住所地五常市。被执行人彭生,男,住所地五常市向阳镇新立村被执行人李辉,男,住所地五常市向阳镇新立村赵树才申请彭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五常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树才于2016-4-19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该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4执59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云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延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