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3民初700号原告黄承南,男。委托代理人朱环林,湖南大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廖永平,男。委托代理人黄承南,男,居民,住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胜利街25号。委托代理人朱环林,湖南大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杨富,男。被告李才富,男。被告何继勇,男。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远林,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承南、廖永平诉被告张杨福、李才富、何继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承南、廖永平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承南、廖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78元,减半收取11489元,由原告黄承南、廖永平负担。
审 判 员 李翠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邓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