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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执720-1号

朱代椅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代椅,威特隆物流实业湖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720-1号申请执行人朱代椅。被执行人威特隆物流实业湖北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202民初1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威特隆物流实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威特隆物流实业湖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应得收入3681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辉

审判员 熊明生

审判员 江和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金亚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