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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民初2135号

吴艳群与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泰星运输有限公司、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运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吴艳群,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泰星运输有限公司,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运达物流有限公司,王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南大港营销服务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2135号

原告:吴艳群。

委托代理人:齐艳超,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泰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工业园区。

被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运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125号。

被告:王磊。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南大港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

负责人:张玉坡,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丰,河北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艳群与被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泰星运输有限公司、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运达物流有限公司、王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南大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泰星运输有限公司、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运达物流有限公司、王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泰星运输有限公司、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运达物流有限公司、王磊的起诉。

审判员  孟寅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