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3民催25号
申请人:宁波未来广告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银晨商务中心*幢*号(8-1)。
法定代表人:陈志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萍。申请人宁波未来广告发展有限公司因遗失商业承兑汇票(票据记载:票号0010006321513806、金额264000.37元、付款人宁波御城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未来广告发展有限公司、无背书、最后持票人宁波未来广告发展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10月21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受理后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宁波未来广告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宁波未来广告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 婷
审 判 员 何诗昂
审 判 员 邹丽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周瑚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