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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634号

原告曾照录诉被告薛冰离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曾照录,薛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634号原告曾照录,男,1972年9月1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沈丰秋,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新志,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冰,女,1975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

原告曾照录诉被告薛冰离婚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照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西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逄锦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