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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1执376号

陈战熬与古玉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战熬,古玉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11执376号申请执行人陈战熬,男,汉族,1970年11月生。委托代理人冯发亮、张瑞征,系开封新区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古玉超,男,汉族,1978年5月14日生。本院在执行陈战熬申请执行古玉超借款合同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古玉超下落不明,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允波

审判员  曹艳青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智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