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1354号原告李三民,男,1958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立群,男,195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闫轩宇,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三民诉被告王立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李三民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立群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三民负担。
审 判 长 刘百旺
审 判 员 王 露
人民陪审员 崔洪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营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