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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1354号

李三民与王立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三民,王立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1354号原告李三民,男,1958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立群,男,195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闫轩宇,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三民诉被告王立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李三民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立群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三民负担。

审 判 长  刘百旺

审 判 员  王 露

人民陪审员  崔洪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营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