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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4民初612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行与谷艳冬、刘小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行,谷艳冬,刘小光,王占华,王久刚,张文明,滦南县明雪奶牛专业合作社,刘广忠,刘建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4民初612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行

法定代表人:宋立波

被告:谷艳冬。

被告:刘小光

被告:王占华

被告:王久刚

被告:张文明

被告:滦南县明雪奶牛专业合作社

被告:刘广忠

被告:刘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行与被告谷艳冬、刘小光、王占华、王久刚、张文明、滦南县明雪奶牛专业合作社、刘广忠、刘建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行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李佳

代理

审判员  肖峥

人民陪审员  安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