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2执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住所地钟山县。法定代表人钟运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邱增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邱增祥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钟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邱增祥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过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桂1122执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邕
审 判 员 邓有光
代理
审判员 廖保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