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6902号
原告:青岛益江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普晶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益江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普晶电气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该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青岛青岛普晶电气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67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赵桂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海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