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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4民初1107号

张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1107号

原告:张某,农民。

被告:魏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  戚德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