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1107号
原告:张某,农民。
被告:魏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 戚德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帅 来源:百度搜索“”
张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1107号
原告:张某,农民。
被告:魏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 戚德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