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4第71号
申请人:许莹莹,女,1989年6月6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
申请人:李多师,男,1961年2月3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许莹莹、李多师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许莹莹、李多师的确认调解协议申请超过法定时效,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不予受理申请人许莹莹、李多师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
代理
审判员 陈建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大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