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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1民初1537号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升分社与周昌明金融借款合同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升分社,周昌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1民初1537号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升分社。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负责人杨波,男,该分社主任。被告周昌明,男,生于1978年4月10日,汉族,现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升分社与被告周昌明金融借款合同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升分社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升分社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升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升分社负担。

审 判 长  向六强

代理

审判员  刘 伟

人民陪审员  李红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苏 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