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285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韩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本院受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韩某、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后,现原告孙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2269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建国
人民陪审员 朱明祯
人民陪审员 王承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元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