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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财保251号

重庆保税港区绿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程崎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重庆保税港区绿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程崎,重庆江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娅,陶汉忠,赵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财保251号申请人重庆保税港区绿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大楼8-2-24.法定代表人顾晓东。被申请人程崎,男,196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重庆江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汉葭镇下坝街16号。法定代表人吴昌明。被申请人张娅,女,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陶汉忠,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赵芹,女,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人重庆保税港区绿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程崎、重庆江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娅、陶汉忠、赵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1048万元)。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程崎、重庆江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娅、陶汉忠、赵芹名下价值1048万元的财产,申请人重庆保税港区绿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其名下银行存款1048万元为其申请的财产保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程崎、重庆江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娅、陶汉忠、赵芹名下价值1048万元的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重庆保税港区绿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48万元。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审判员  朱泽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