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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6民初1615号

未文清与胡焕勤、杨秀礼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未文清,胡焕勤,杨秀礼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1615号

原告:未文清,农民。

被告:胡焕勤,农民。

被告:杨秀礼,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未文清诉被告胡焕勤、杨秀礼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文清在法定期间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晓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金梦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