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1615号
原告:未文清,农民。
被告:胡焕勤,农民。
被告:杨秀礼,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未文清诉被告胡焕勤、杨秀礼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文清在法定期间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晓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金梦吟 微信公众号“”
未文清与胡焕勤、杨秀礼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1615号
原告:未文清,农民。
被告:胡焕勤,农民。
被告:杨秀礼,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未文清诉被告胡焕勤、杨秀礼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文清在法定期间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晓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金梦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