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7民初606号原告满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满城区中山路65号负责人张冬,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任亚超,男,汉族,1990年4月2日出生,保定市满城区。被告袁秀花,女,汉族,1956年12月1日出生,保定市满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满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任亚超、袁秀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满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50元,由原告满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万欣
审 判 员 曹永忠
人民陪审员 乔 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