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2执3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泽华,男,汉族,1960年3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燕振义。熊泽华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的(2015)陕民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熊泽华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624.42924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证劵、无银行存款,无车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份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熊泽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熊泽华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 鸣
审判员 武朋军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安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