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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执834-1号

济南绿宝塑胶有限公司、郁万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济南绿宝塑胶有限公司,郁万君,马君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834-1号申请执行人济南绿宝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段店南路腊山工业园18号。法定代表人孔祥臣,经理。被执行人郁万君,男,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被执行人马君英(系郁万君之妻),女,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绿宝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郁万君、马君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市商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市商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贞民

审判员  张永安

审判员  郝振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晓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