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900号
申请执行人:淄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张其雪,局长。
被执行人:王伟。淄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伟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淄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川卫计征决字[2015]241-A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淄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支付社会抚养费的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执90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白佳海
审 判 员 孙苗苗
人民陪审员 杨 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张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