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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执900号

淄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伟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淄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伟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900号

申请执行人:淄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张其雪,局长。

被执行人:王伟。淄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伟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淄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川卫计征决字[2015]241-A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淄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支付社会抚养费的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执90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白佳海

审 判 员  孙苗苗

人民陪审员  杨 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张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