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3执112号申请执行人叶枝明。被执行人叶吉钦。本院在执行叶枝明申请执行叶吉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划拨被执行人叶吉钦银行存款190.89元,收取执行费50元,余款140.89元退给申请执行人叶枝明。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6)桂0503执1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强
审判员 梁福希
审判员 庞林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亚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