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恢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蓝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二马路邮电公寓9-2-101。法定代表人刘津生,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蓝海百货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铁东路(摩托车市场旁)。法定代表人葛有水,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蓝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蓝海百货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2015)一中民三终字第0112号民事判决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27日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天津蓝海百货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拆迁款16万元。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其他可供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国生
审判员 康柏林
审判员 张 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申 晨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