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948号
申请执行人:蒋树根,男,195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执行人:唐新成,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执行人:余慧芳,女,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执行人:唐新梅,女,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执行人:杭州淳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睦洲大道522号-4幢。
法定代表人:唐新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淳安卓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经济开发区坪山工业园区睦洲大道522号-3幢。
法定代表人:唐新成,系该公司董事长。蒋树根与唐新成、余慧芳、唐新梅、杭州淳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淳安卓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6)浙0127民初8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树根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新成、余慧芳、唐新梅、杭州淳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淳安卓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未能查找到五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唐新成、余慧芳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蒋树根案款29854978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杭州淳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淳安卓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唐新梅对上述案款中的28949778元本金及29854978元案款产生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105165元,执行费99587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94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 丰
审判员 洪来兵
审判员 吕贤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志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