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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459号之一

南京市雨花台区航林洁具销售中心与黄山松柏高尔夫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京市雨花台区航林洁具销售中心,黄山松柏高尔夫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4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航林洁具销售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经营者王辉,女,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黄山松柏高尔夫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徐瓯,董事长。本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16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山松柏高尔夫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山松柏高尔夫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收入2346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余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