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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执1977号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林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林楷,王铿,陈剑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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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197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丽阳街568号。法定代表人陈昌文。委托代理人周龙军、杨赢,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员工。被执行人林楷,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住丽���市莲都区。被执行人王铿,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陈剑波,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执行人林楷、王铿、陈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各大银行存款余额为无执行价值。在浙江省工商局查询不到相关信息。在浙江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剑波所有的坐落于莲都区丽南花苑5幢6号所有权证号为××号(共有人:叶淑英01144988、赖红芽01144990),王铿所有的坐落于莲都区南明新村6幢606-706室所有权证号为01222143号的房产(共有人:梅晓华01222144)。(已由我院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5月9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该房设有抵押权。被执行人林楷所有的浙K×××××号汽车(已由我院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5月9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和限制出境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并于2016年06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06月27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人民币45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陈剑波所有的坐落于莲都区丽南花苑5幢6号所有权证号为××号房产、王铿所有的坐落于莲都区南明新村6幢606-706室所有权证号为01222143号的房产、被���行人林楷所有的浙K×××××号汽车,已由我院查封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02执19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宋云生执 行 员 陈 骞执 行 员 傅巍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梅博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