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381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金友家具大世界经营部。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金友家具大世界经营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的陂劳人仲裁字(2015)第38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91944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8人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金友家具大世界经营部下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金友家具大世界经营部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金友家具大世界经营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胡某某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的陂劳人仲裁字(2015)第38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李俊平
审判员 袁建武
审判员 郑绪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余常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