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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3执426号

申请执行人马云录与白连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云录,白连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3执426号申请执行人马云录,男。被执行人白连毅,男,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云录与白连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清七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白连毅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力履行。综上,本案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4)清七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军

审 判 员  曲贵臣

代理

审判员  王海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闫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