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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1534号

韩庆玲、白秀兰与韩艳伟、兰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庆玲,白秀兰,韩艳伟,兰海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1534号原告韩庆玲原告白秀兰委托代理人魏昕,承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韩艳伟被告兰海艳委托代理人王敏,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韩庆玲、白秀兰诉被告韩艳伟、兰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庆玲、白秀兰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庆玲、白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宋玉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