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刑初44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甲,农民。2016年3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0日被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董昌伟、辛守玉,山东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蒋某乙,农民。2016年3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0日被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6〕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郝姗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乙、被告人蒋某甲及其辩护人董昌伟、辛守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蒋某乙在平度市南村镇宗家埠村其家门前的集市上,因言语不和与张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蒋某甲赶到现场,将张某跺倒在地,蒋某乙对倒地的张某继续实施殴打,致张某小肠破裂。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二级。庭审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本院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及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异议。(二)被告人具有如下酌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1、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2、被告人归案前一直表现较好,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此次犯罪系临时起意;4、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5、被告人及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蒋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相一致。另查明,2016年4月20日,二被告人的亲属赔偿被害人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0元,被害人张某出具谅解书,不再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及民事责任,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平度市司法局调查,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均适宜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刑罚的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基本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可根据其所起作用酌情予以判处。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及其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甲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侯文亭
人民陪审员 张亦华
人民陪审员 赵丰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娟附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