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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02执144号

张伟伟与吴波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伟伟,吴波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02执144号申请执行人张伟伟,女,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波锐,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伟伟与吴波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5)爱商初字第446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祥

审判员 田立东

审判员 刘桂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宿晓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