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1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福安市。负责人叶孙安,行长。委托代理人郭海强,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惠森,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华平,男,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彭红萍,女,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张冬平,男,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建省恒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刘丛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华平、彭红萍、张冬平、福建省恒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初字第302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贷款99000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短期内难以变现。由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981执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黄仲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姗姗 来源:百度“”